常见问题

海关联盟认证,EAC认证, CU-TR认证对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

(1) 对获证产品的检查监督(如果认证方案对此有规定)将在证书和合格标志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实施,一年至少一次,其方式是定期检查和计划外检查,包括对产品样品的检测和其他判定所销售的品持续符合认证时所确认的规定要求而必需的检查。

(2) 确定检查监督的周期和范围的标准是产品潜在危险性的程度、生产的稳定性、生产量、是否建了质量体系、实施检查监督的费用等。各类产品认证程序中明确了检查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3) 有关消费者、商业机构及对获证产品实施社会或国家监督的机关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对品实施计划外检查。

(4) 检查监督一般包括下列工作:

对收到的有关获证产品的信息进行分析;

成立实施检查的委员会;

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得出检查结果并作出决定。

(5) 检查监督的结果将形成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中对样品检测结果和其他检查结果作出评定,获证产品的生产状况和能否保留己签发的证书有效性作出结论。证明文件应在认证机构保存,副本给申请人(生产者、销售者)和参加检查监督的组织。

(6) 如果产品不符合认证时所检查的标准文件的要求,或产品的标准文件或检测方法变更,或产的结构(成分)、成套性变更,或产品的工艺要求、检查和检测方法、质量体系等方面变更,且变更导致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将根据检查监督的结果暂停或终止证书有效性,同时暂停或撤销合格志的使用许可证。

(7) 如果申请人可以通过与发证机构商定的整改措施消除被发现的不合格的原因,并且不用在认的实验室进行重新检测即可确认产品符合标准文件要求,则认证机构可以作出暂停合格证书有效性合格标志使用许可证有效性的决定。如果通过整改措施仍然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则证书的有效性将被终止,合格标志使用许可证将被撤销。

(8) 有关暂停或终止证书有效性的信息由发证机构通知申请人、消费者、俄罗斯国家标准计量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的同类产品认证体系的参与者。产品认证程序中明确了通知该信息的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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