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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食品CUTR认证,食品EAC认证, 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的决定批准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范围

 
1. 海关联盟
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以下简称 - 本技术法规)规定:
 
1)技术规范的对象;
2) 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包括卫生流行病学和兽医学);
3) 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4) 技术法规对象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估(
认证)形式和程序。

2. 使用本技术法规时,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对食品的标签、包装材料、生产与食品接触的食品的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考虑在内。
 
3. 在使用本
技术法规时,必须考虑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补充和阐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也不能改变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4.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
 
1)技术规范的对象;
2)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
3)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可能包含与本技术法规要求不冲突的标签要求和符合性确认(
认证)方案。
 
第 2 条 目的
 
通过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
1)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2) 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
3)环保
 
第3条 技术规范的对象

 
1、本技术规程技术规程的对象是:

1) 食品;
2) 与食品要求相关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2.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在公民在家中、个人附属地或从事园艺、园艺、畜牧业及其生产(制造)、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食品。仅用于个人消费的食品,而不用于在海关联盟领土内流通、在自然条件下种植作物和生产性动物的食品。
 
第4条 定义

 

第5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和适用其他关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食品,可在市场上流通。
 
2. 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认证)的食品,在市场上加贴产品流通EAC标志。
 
3.流通中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必须附有运输单据,以保证这些产品的可追溯性。
 
4.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包括保质期已过的食品,由参与者退出流通。
 
第6条 食品(工艺)分类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对象的标识
 
1、为将食品产品分类为技术法规的对象,本技术法规所适用的食品,由利害关系方进行食品识别。

2. 食品的识别是通过其名称和在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产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的,或视觉和感官或通过分析方法识别。
 
3、食品的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1) 按名称 - 通过将消费品包装上的标签和运输文件中指明的食品名称和用途与本技术法规中食品类型和关于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定义中指明的名称和进行比较;
2) 通过视觉方法——通过将食品的外观与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比较;
3) 通过感官方法——通过将食品的感官特性与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性进行比较。如果食品不能通过名称和视觉方法识别,则使用感官方法;
4) 通过分析方法——通过检查食品的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食品的种类。如果不能通过名称、视觉或感官方法识别食品,则使用该分析方法。
 
第2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7条 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

  1. .在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内,在海关联盟区域内流通的食品在用于预期目的时必须是安全的。

  2.食品安全指标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2、3、4、6。

  3.混合成分食品的安全指标(微生物除外)由单个成分的贡献确定,并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这些成分的质量分数和安全指标,除非附录1、2、2另有规定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法规和技术法规本第 3、4、6 条。

  4. 脱水食品的安全指标(微生物除外)按原食品原料计算,并考虑其中和脱水食品中干燥物质的含量,但附录1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技术法规的 2、3、4、6 和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

  5、流通的食品中应不允许存在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传染性、寄生虫病病原体及其毒素。

  6.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必须从生产性动物、水生生物资源的渔获物和水产养殖设施中获得应根据兽医学的结果确认适合人类食用。该类食品原料卫生检验按本技术规程第30条规定执行。

动物来源性未经加工的食品原料不得流通和用于生产制造食品:

 
在感官指标方面不应有;
含有防腐剂;
用染料和香料、电离辐射(家禽、兔子和马肉)或紫外线处理;
从带有内脏残留物的尸体、组织出血、未去除的脓肿、牛虻和其他昆虫幼虫、损坏和被啮齿动物污染的、带有机械杂质以及异常颜色、气味的尸体获得的肉类和屠宰产品,味道(鱼、药、药材等);
在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4°С 的冰鲜肉、禽肉;
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负8°C 的冷冻肉(兔肉除外),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负12°C的冷冻家禽和兔肉(肉类的储存温度不应高于负 18° WITH);
储存期间冷冻和解冻的禽肉;
含有咪唑类(甲硝唑、二甲硝唑、罗硝唑、克霉唑、阿米唑、替硝唑)和/或硝基呋喃类及其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的兽药产品(超过测定方法的检测限)的天然蜂蜜和蜂产品和氨苯脲嘧啶)、秋水仙碱、氯丙嗪及其类似物,和由欧亚经济联盟机构制定的用于治疗蜜蜂的其他制剂,存在残留量的这是不允许的,以及香豆磷制剂(超过 100 μg/kg)和双甲脒(超过 200 μg/kg)。
 
屠宰牛和小反刍动物而获得的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必须从未接受过含有反刍动物蛋白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动物中获取,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物质除外。
 
在循环供水装置中生长的水产养殖设施必须经受必要的过度暴露。
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类动物和海洋腹足类动物必须在分销和净化中心进行所需的老化。
 
6.食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由制造商制定。
 
7. 用于制造包装、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的材料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
 
8. 食品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要求由海关联盟的相关技术法规另行规定。
 
9.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来源的转基因生物获得的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转基因品系食品必须使用通过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如果生产商在食品生产中未使用转基因生物,食品中转基因生物含量在0.9%以下属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杂质,此类食品不属于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

10. 1岁儿童婴儿食品的生产制造必须在专门的生产设施、专门的车间或专门的技术线上进行。
 
11. 新鲜和冷冻的食堂蔬菜、蔬菜、水果和浆果中不允许存在蠕虫卵和肠道致病原生动物包囊。
 
12.用于强化的强化食品中每种食品或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100毫升或100克的消费水平,或此类产品的单份不少于每日消费水平的5% .
 
强化食品中益生菌微生物的含量应在1 g 或1 ml 此类产品中至少留下10个菌落形成单位(微生物细胞)。
 
  第8条 特种食品安全要求

 

 1.在婴儿食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食品的生产制造中,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原料;


婴儿食品的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按照附件10规定使用农药获得的食品原料。
 
2.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3 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3. 1岁儿童食品的稠度应符合该年龄儿童消化系统的年龄相关生理特征。
 
4、婴幼儿食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婴儿食品饼干的添加糖含量不得超过25%;
婴儿食品烘焙产品的盐含量不应超过0.5%。
 
5. 婴儿食品不应含有:
酒精含量超过 0.2%;
天然咖啡;
杏核;
醋;
甜味剂,但用于膳食治疗和膳食预防营养的特殊食品除外。
 
6、婴幼儿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在母乳代用品中的含量不应超过总脂肪酸的4%。
 
7.在婴儿食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禁止使用苯甲酸、山梨酸及其盐类。


8、在婴幼儿食品生产制造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原料:
 
1) 酸度超过150度的特纳奶酪;
2) 大豆粉(不包括大豆分离蛋白和浓缩蛋白);
3) 受害虫感染并被外来杂质和害虫污染的粮食及其加工产品;
4) 经反复冷冻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5)经过反复冷冻来自渔业的鱼类和非鱼类物体的原料;
6) 机械去骨的生产性动物肉和机械去骨的禽肉;
7) 来自禽肉的含胶原蛋白原料;
8)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但肝脏、舌头、心脏和血液除外;
9) 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12% 的修整牛肉;
10)脂肪组织质量分数大于32%的修整猪肉;
11)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9%的修整羊肉;
12)第二类鸡和肉鸡的尸体;
13)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的各类动物肉、内脏(肝、舌、心)的冷冻块;
14) 公牛、野猪和瘦肉;
15)从网箱鱼和底鱼品种中获得的鱼原料;
16) 水禽蛋和肉;
17) 下水肉;
18) 有盐黄油;
19)植物油——棉籽、芝麻;
20)过氧化值大于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过氧化值超过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橄榄油;
21) 浓缩扩散汁;
22) 香料(莳萝、欧芹、芹菜、香菜籽、罗勒、甜、白和多香果、牛至、肉桂、香草、香菜、丁香、月桂叶以及洋葱、大蒜除外,其含量由生产厂家);
23) 蛋粉(用于易腐食品);
24) 氢化油脂、饱和脂肪酸含量高的脂肪;
25)热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26) 蛋黄酱、蛋黄酱、植物油调味酱、植物油奶油、特殊油脂、油炸油脂。

9、在生产制造学龄前、学龄儿童婴儿食品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原料:
1) 经过反复冷冻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2)经过反复冷冻渔业的鱼类和非鱼类原料;
3)机械去骨生产性动物肉和机械去骨禽肉;
4) 来自禽肉的含胶原蛋白原料;
5) 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各类动物肉、内脏(肝、舌、心)的冷冻块;
6) 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 20% 的修整牛肉;
7)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70%的修整猪肉;
8)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大于9%的修整羊肉;
9) 公牛、野猪和瘦肉;
10)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但肝脏、舌头、心脏和血液除外;
11) 水禽蛋和肉;
12) 浓缩扩散汁;
13)过氧化值大于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过氧化值超过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橄榄油;
14)植物油:棉籽;
15) 氢化油脂;
16)热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10.生产制造3-14岁儿童生物活性食品补充剂和幼儿儿童草本饮品(凉茶),只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件8规定的草本原料。

11、在婴幼儿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件9规定的维生素和矿物盐。
 
12.在生产制造供各年龄段儿童食用的婴儿食品时,为了赋予特定的香气和味道,只允许使用天然食用香料(调味品)。
 
13. 本技术法规附录7中规定的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的植物及其加工产品、动物源性物体、微生物、真菌和生物活性物质。
 
14. 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 (BAA) 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3 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从植物和植物提取物中获得的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活性添加剂 (BAA) 日剂量的含量应在使用这些物质时确定的统一治疗剂量值的10% 至50% 之间作为药物。
 
第9条   滋补饮料的安全要求
 
爽肤饮料(包括能量饮料)以无酒精和低酒精饮料的形式生产制造。

作为滋补物质(成分)的来源,允许使用咖啡因和含有它的植物提取物、茶、咖啡、瓜拉那、马黛茶,以及具有滋补作用的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人参、红景天、柠檬草、刺五加)。滋补非酒精饮料的成分中,滋补物质(成分)不得超过两种,滋补低酒精饮料不得超过一种。
 
在滋补饮料的生产制造中,允许使用矿物质、易消化的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维生素类物质、能量代谢的底物和兴奋剂。
 
滋补饮料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应超过400 mg/dm^3。
 
第3章  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
 
第10条 保障食品在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1. 制造商、销售商和履行外国食品制造商职能的人员有义务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式进行其生产制)、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根据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提供服务。

 

2. 在实施与此类产品的安全要求相关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时,制造商必须根据 HACCP(在 HACCP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控制点)在本文的第3部分中列出。
 
3. 为确保食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应制定、实施和保持以下程序:
 
1)为保证食品安全采用必需的食品生产制造工艺流程;
2)食品生产制造工艺操作顺序和流程的选择应避免食品原料和食品受到污染;
3)在生产控制程序中确定技术操作和食品生产制造阶段的受控;
4)对食品原料、工艺手段、包装材料、食品生产制造所使用的产品以及食品的控制确保必要的控制可靠性和完整性;
5) 以确保生产制造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或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的方式控制技术设备的运行;
6) 确保技术操作的受控阶段和食品控制结果的信息记录;
7)符合食品贮运运输条件;
8) 食品生产制造中使用的生产设施、技术设备和库存的维护处于排除食品污染的状态;
9) 选择方法并确保员工遵守个人卫生规则,以确保食品安全;
10)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的选择,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设施、工艺设备和库存的清洁、洗涤、消毒、灭虫和灭鼠的频率和实施方式的选择;
11) 在纸质和电子媒体上维护和存储文件,确认制造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12) 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11条 保障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的要求
 
1. 为确保流通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有义务执行安全程序在此类食品的生产制造中。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保证和控制的组织,由生产者独立进行和有第三方参与。
 
3、为确保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者必须确定:
 
1)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导致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的危险因素清单产品;
2)生产制造过程关键控制点清单——食品生产制造过程的工艺操作参数;为防止或消除本部分第1条规定的危险因素而需要控制的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参数(指标);
3) 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限值;
4)生产制造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
5) 建立在本部分第3条规定的指标值与既定限值有偏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程序;
6) 对流通的食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查频率;
7)工业场所的清洁、洗涤、消毒、灭鼠和灭虫的频率,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库存的清洁、洗涤和消毒;
8) 防止啮齿动物、昆虫、杂种鸟类和动物进入生产设施的措施。
 
4. 制造商有义务保存和储存确保食品生产制造安全措施的实施文件,包括确认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材料安全的纸质文件和或电子媒体。
 
证明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安全的文件,自签发之日起必须保存3年。
 
5、禁止在产区直接食用。
 
6.从事与食品生产制造相关工作的职工直接接触食品原料和食品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强制预检和定期体检。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进行身体检查。
 
七、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过传染病患者、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等,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制造有关的工作。
 
第12条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供水要求
 
1、冷热水、蒸汽、冰的用量必须足够,以保证生产制造安全的食品。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不同聚集态的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以及与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直接接触的水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对饮用水的要求.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和直接与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接触的蒸汽不应成为食品污染源。
3)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冰必须由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制成。
 
3、供水要求:
 
1) 在与食品生产制造不直接相关的生产过程中(消防系统、制冷设备的冷却、蒸汽生产等),以及在食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出于技术需要(液压供应、洗涤)的植物来源材料,允许使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水。用于此类过程的管道不应用于供应饮用水,并且必须具有与饮用水管道相区别的特征;
2) 在密封容器中和使用适当设备对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热处理时,必须提供条件以防止食品被用于冷却这些容器和设备的水污染。
 
第13条 用于食品生产的食品原料的安全要求
 
1、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特种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具有可追溯性。

2. 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情况下,应提供有关在种植适当植物、熏蒸生产设施和储存这些原料的容器中使用农药的信息以保护他们免受农业植物病虫害的侵害。
 
3. 接受接触兽药(天然和合成雌激素、激素类物质、促甲状腺药物(动物生长促进剂)、抗菌素等兽药)的生产性动物的未加工食品原料时,停药时间必须为从动物身上观察到这种药物根据使用兽药的说明书(考虑到使用的最长可能时间)建立。
 
4.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食品原料和成分的储存,应在防止变质和保护这些原料和这些成分免受污染的条件下进行。
 
第14条 进行食品生产制造过程的生产设施的组织要求
 
1. 生产设施的布局、设计、布置和尺寸应确保:

1)进行技术操作的流动的可能性,不包括食品原料和食品、污染和清洁库存的逆流或交叉流;
2) 防止或减少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空气污染;
3) 防止动物,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进入生产设施;
4) 有能力对技术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清洁、清洗、消毒、灭虫和灭鼠;
5) 实施技术操作的必要空间;
6) 防止灰尘积聚、颗粒脱落到制成的食品中、冷凝的形成、工业场所表面的霉菌;
7)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食品的储存条件。
 
2. 进行食品生产制造的工业场所必须配备:
 
1) 自然和机械通风的方法其数量和容量、设计和执行可以避免污染食品,并提供接触过滤器和这些系统中需要清洁或更换的其他部分的途径;
2)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立法要求的自然或人工照明 ;
3)卫生间的门不得通向生产设施,在进入前厅前应设置工作服衣架,设置洗手盆和洗手装置;
4) 用冷热水供应洗手的洗脸盆,带有洗手装置和擦和干手的装置。
 
3. 生产设施内不得存放人员的个人和工业服装和鞋类。
 
4. 任何不用于食品生产制造的物质和材料的储存,包括清洁剂和消毒剂不允许在生产设施中使用。但确保当前工业场所和设备的清洗和消毒所需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除外。
 
五、生产制造食品的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板表面必须由防水、可水洗和无毒材料制成,易于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并能适当排水;
2)墙面必须采用防水、可水洗、无毒、可水洗、必要时消毒的材料;
3) 天花板或在没有天花板的情况下,位于生产场所上方的屋顶和结构的内表面应确保防止灰尘、霉菌和天花板或此类表面和结构的颗粒脱落,并有助于减少湿气凝结;
4)可开启的外窗横梁应配备易于拆卸的防虫网;
5) 工业厂房的门应光滑,由不吸水材料制成。
 
6. 生产设施外的门必须能够打开,除非消防法规另有规定。
 
7. 生产区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够消除食品污染的风险。
 
八、禁止在该生产设施生产制造食品的同时修理生产设施。
 
第15条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技术设备和仓库的使用要求
 
1.在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必须使用与食品接触的工艺设备和仓库,其中:

1) 具有确保生产制造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食品的设计和操作特性;
2) 使其能够进行洗涤和清洁和消毒;
3)由符合食品接触材料要求的材料制成。
 
2. 技术设备,如果需要实现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目标,必须配备适当的控制装置。
 
3. 与食品接触的加工设备和工具的工作面必须由不吸水材料制成。
 
第16条 食品废品贮存、处置条件要求
 
1.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定期从生产设施中清除。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a) 由动物组织组成的废物;
b) 生产性动物的废物;
c) 其他废物(固体废物、垃圾)。
 
3. 废物应按类别分开放置,有标记、完好、专用于收集和储存此类废物和垃圾的密闭容器。
 
4. 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容器的设计特性必须确保它们的清洁和清洗的可能性以及它们免受动物侵入的保护。
 
5. 从生产制造食品的生产设施的领土上清除和销毁生产设施中的废物不应导致食品、环境和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威胁。
 
第17条  食品贮运运输、销售过程要求
 
1. 食品的运输由车辆按照此类产品的制造商制定的运输条件进行,在没有车辆的情况下—按照制造商制定此类食品储存条件。

 

2.使用车辆和集装箱运输各种食品,或食品与其他货物同时运输时,必须提供排除其接触、污染和感官特性变化的条件的食品。
 
3. 车辆和集装箱货舱的设计必须确保保护食品免受污染、动物(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的侵入、清洁、洗涤、消毒。
 
4. 用于运输食品的车辆、集装箱和容器的货舱必须确保能够维持食品运输和储存的条件。
 
5. 车辆和集装箱货舱的内表面必须采用可清洗、无毒的材料制成。
 
6. 车辆、集装箱货舱应定期进行清洁、清洗、消毒,确保车辆和集装箱货舱不成为产品污染源。用于清洗车辆和集装箱货舱内表面的水必须符合关税同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饮用水要求。
 
7. 储存食品时,必须遵守制造商制定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制造商建立的储存条件必须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8. 食品不得与异种食品、非食品类产品混放,以免污染食品。
 
9. 储存的食品必须附有关于这些产品的储存条件、保质期的信息。

10.从事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相关工作的职工直接接触食品原料和食品的人员,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的法律进行强制性初审工作和定期体检。
 
11.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过传染病患者、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等不得从事与储存、运输、销售食品有关的工作。
 
12. 销售食品时,必须遵守其制造商规定的此类产品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
 
13. 如果出售的食品没有包装在消费包装中,或者包装所附的传单上提供了一些相关信息,则卖方有义务将有关此类产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
 
第 18 条 不合格食品处理过程的要求
 
1.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要求的食品应可回收利用。

2. 由海关联盟成员国家兽医监管机构授权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授权人员使用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动物饲料类食品技术法规要求。
 
3. 第5条第4部分规定的食品在处置前必须进行储存,其条件排除未经授权的访问的可能性,并且必须说明。
 
4.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国家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所有者,按照国家主管(监督)机构的指示处置第5条第4款规定的选择处理方法和条件。
 
海关联盟成员依据国家立法的强制性要求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带入不适合其任何用途和应用的状态,以及排除其对人类、动物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进一步 - 破坏)以任何技术上可用的方式进行。
 
不符合规定用途的食品被毁坏,有发生和传播疾病或人畜中毒的危险,污染环境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食品的所有者海关联盟针对各种食品的技术法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授权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该机构发布了关于处置食品的命令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的地点选择、时间、方法和条件的处置的规定。
 
7. 受感染的食品对人和动物有危险,在销毁前或销毁过程中应进行净化。
 
8. 处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的要求的食品时,包括国家授权机构规定的保质期已过的食品国家控制(监督)—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卖方有义务服从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决定后者发布了处置命令确认按照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处置此类食品。
 
第19条   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的获取工艺要求
 
1.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在专门为此目的指定的地方进行。

在执行屠宰的生产设施中,必须遵守对生产制造肉类和肉类产品的生产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的卫生和兽医卫生要求,旨在确保生产安全的食品和非食品产品,以及防止不可接受风险的发生。
 
2.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以确保生产性动物受到人道待遇的方式进行。
 
3. 允许屠宰生产性动物用于食用,其健康状况根据联盟成员国的立法以及构成联盟法律的国际条约和法案,在兽医和卫生措施的应用领域,允许将其屠宰产品用于营养目标。
 
不允许将经过防虫药物处理的生产性动物和用于育肥、治疗、预防疾病的兽用药物产品用于食用目的的屠宰,在等待期结束之前,将它们从身体中取出的动物。
 
在用于食用目的的屠宰前,生产性动物需要进行屠宰前控制。
生产性动物的屠宰前饲养基地必须包括检疫部门、隔离器和卫生屠宰场。在没有卫生屠宰场的情况下,允许在特定日期或轮班结束时在生产性动物初加工车间屠宰送去扑杀的生产性动物,当所有屠宰的屠体和其他健康生产性产品动物被移出车间。
 
4. 在屠宰前,生产性动物必须接受屠宰前兽医检查。
 
5、屠宰后的生产性动物尸体和其他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应当进行屠宰检验和兽医卫生检验。
 
屠宰生产性动物而获得的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不应有动物传染病和各种物质中毒的特征变化。

6.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其他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除捕获的水生生物资源外,必须从生产性动物中获得,其健康状况应根据联盟成员国的立法以及构成联盟在兽医和卫生措施应用领域的法律的国际条约和法案允许将此类原材料用于食品目的。
 
7. 本部分自2020年7月11日起失效——EEC 理事会于2019年8月8日N 115.

8.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对获取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的过程提出了附加要求,确立了对此类食品的要求,并与生产过程的要求相关,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
 
第20条 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1. 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是通过满足其安全要求和符合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的安全要求来确保的。

 

2. 食品的测试方法在包含测试标准清单中规定,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以及合格食品的评估(认证)。
 
第5章    符合性的评估(认证

 
第21条 食品和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符合性评估(认证)形式
 
1. 评估(认证)食品(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食品除外)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列形式进行:
 
1)食品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
2) 专业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3) 新型食品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4)兽医卫生检查。

 

 2. 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评估(认证)要求,食品类型应该以国家监督(控制)的形式进行,以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但过程除外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此类生产制造过程生产设施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的形式进行符合性评估(认证)。
 
3. 非工业食品和拟出售的餐饮企业(公共餐饮)的食品在提供服务中的符合性评价(认证),以及这些食品的销售过程,在由这些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建立的对食品产品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监督(控制)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形式进行。
 
第22条 食品产品合格评定(认证)申请人的规定

 
1. 申请人在评估(认证)食品的符合性时,除国家控制(监督-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外,可以是根据海关成员国立法在其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企业或根据与外国制造商达成的授权协议履行其职能(授权代表),以确保供应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并承担以及对其不遵守此类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

2. 申请人有义务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 23 条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

 
1. 在海关联盟区域内流通的食品应进行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
2) 专业食品;
3)醋
 
2. 食品应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是通过接受申请人选择他们自己的证据测试报告或在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提供参与下获得的证据测试报告的情况下进行。
 
3. 食品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根据本技术法规制定的符合性声明方案之一进行,由申请人选择。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4、符合性声明方案(EAC  Declaration):
 
1)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1D

 
1.1)方案1D包括以下程序:
- 技术文件的形成和分析;
- 实施生产控制;
- 产品样品测试;
- 接受和注册符合性声明;
- 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应用产品流通EAC标志。
 
1.2) 申请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制造过程稳定,并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生成技术文档并对其进行分析。
 
1.3) 申请人确保进行生产控制。
 
1.4) 为控制食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特定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对食品样品进行检测。食品样品的测试由申请人选择在欧亚联盟境内认可测试实验室进行。
 
1.5) 申请人拟定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在通知的基础上进行注册。
 
1.6) 申请人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对获证产品施加流通的EAC标志,除非本技术法规和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2)符EAC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2D的方案

 
2.1)方案2D包括以下程序:
- 技术文件的形成和分析;
- 测试一批食品;
- 接受和注册符合性声明;
- 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使用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2.2) 申请人形成技术文件并进行分析。
 
2.3) 申请人对食品样品进行测试,以确保确认此类产品符合性声明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食品样品(单一产品)的测试由申请人选择在欧亚联盟境内测试实验室或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2.4) 申请人准备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在通知的基础上注册。
 
2.5) 申请人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对获证产品流通的EAC标志,除非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3) 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方案3D

 
3.1)方案3D包括以下程序:
- 技术文件的形成和分析;
- 实施生产控制;
- 检测食品样品;
- 接受和注册符合性声明(
EAC  Declaration);
- 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使用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3.2) 申请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制造过程稳定,并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生成技术文档并对其进行分析。
 
3.3) 申请人确保进行生产控制。
 
3.4) 为控制食品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对食品样品进行检测。食品样品在欧亚联盟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
 
3.5) 申请人准备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并在通知的基础上注册。
 
3.6)申请人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对获证产品流通的EAC标志,除非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5.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可能会制定其他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计划。
 
6、申请人在根据自己的证据进行符合性声明
EAC  Declaration时,独立形成证据材料,以确认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类食品技术法规的要求。
 
7. 证据材料必须包含测试结果,证实满足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要求。此类测试可以在申请人自己的测试实验室或根据与申请人的协议在另一个欧亚联盟境内的测试实验室进行。
 
8、证据材料除本条第7部分规定的文件外,还可以包括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但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确认声明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
 
9. 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 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
- 关于符合性确认对象的信息,允许识别该对象;
- 本技术法规的名称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名称,以确认产品符合要求;
- 申请人关于根据用途使用食品时的安全性以及申请人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
- 有关所进行的测试的信息,以及作为确认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的基础的文件产品;
- 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期;
- 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10. 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有效期由申请人确定,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
 
11、变更食品强制性要求时,必须变更确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采用新的符合性声明。
 
12. 海关联盟成员国保存所采用的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记录。
 
第 24 条 特殊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1. 特殊食品须经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特种食品包括:
 
1) 婴儿食品,包括婴儿食品饮用水;
2) 用于膳食医学和预防膳食营养的食品;
3) 矿化度大于1mg/dm3或矿化度较低的天然矿物、药用表、药用矿泉水,含有不低于浴学标准的生物活性物质;
4)运动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食品;
5)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BAA)。

 
2、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食品,按照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后,允许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
 
3. 特种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在海关联盟区域生产制造准备阶段进行;进口到海关联盟区域的特殊食品在进口之前进行。
 
4. 特种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由海关联盟成员国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食品注册机构)进行。
 
5. 专业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有效期不受限制。
 
6. 因国家控制(监督)和建立的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特殊食品注册机构,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司法当局的决定可以终止或暂停特殊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7、申请人有权对食品专业注册管理机构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25条 专业食品国家注册证书(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程序
 
1. 特殊专业食品国家注册证书(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包括:

1) 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确认此类产品的安全性及其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适用于其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二)在专业食品统一注册服务器中录入专业食品名称及其申请人信息或者向申请人发出国家注册的决定。
 
2.专业食品国家注册,申请人向专业食品注册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 特殊食品
国家注册申请,注明其名称、申请人姓名及其所在地地址(对于申请人 - 法人实体)、姓氏、名字、申请人的父名、地址他的位置,身份证明文件的数据(对于申请人 -企业);
2) 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的专业食品样品研究(测试)的结果,以及确认此类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的其他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3) 食品用途的信息。
 
3. 向专业食品注册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按清单受理,并抄送(交)申请人并注明受理日期。
 
4.专业食品国家注册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可以以附件清单和回执通知的方式邮寄给专业食品产品注册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专业食品注册登记机关。
 
5. 提交注册文件的专业食品注册机构的审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
 
6. 专业食品国家注册的事实是在专业食品注册机构完成对提交的文件的审议后3天内,将有关此类产品的信息纳入专业食品注册系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特殊食品注册:
1) 本条第 2 部分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不准确;
2) 特殊食品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它的关税同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包括在非误导消费者方面。
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文件形式拒绝的决定将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8. 申请人有权对专业食品注册机构作出的拒绝专业食品国家注册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26条 专业食品统一
国家注册登记(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一、专业食品国家注册信息纳入专业食品国家注册登记系统。

专业食品统一国家注册是注册食品注册的组成部分,由专业食品注册的国家部分组成,由专业食品国家注册的海关联盟当局进行确保维护国家产品 安全。
 
2、专业食品统一
国家注册登记(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包括以下信息:
 
1) 从事专业食品生产(制造)的个体工商户的法人名称、所在地、姓氏、姓名、父名、注册地址、身份证件资料;
2)专业食品名称;
3) 产品分类为专业食品的信息;
4)国家注册决定的日期和编号;
5)进行国家注册的专业食品注册机构名称和所在地。
 
3、专业食品
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申请及其所附文件构成专业食品注册信息,永久保存在专业食品注册政府机构。
 
4. 通过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的专业食品注册系统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进行维护,防止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这种专门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的信息是公开可用的,并张贴在互联网上每日更新的专门搜索服务器上。
 
第27条 新型食品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1.新型食品实行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

新型食品不包括根据众所周知的和已经使用的技术制造的食品,其中含有成分,包括已经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添加剂,即使这些产品和成分是根据新配方制造的。
 
2. 新型食品在海关联盟区域内首次生产制造准备阶段进行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以及进口到海关联盟区内的食品- 在第一次进口清关之前进行。
 
3、新型食品的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海关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新型食品注册机构)进行。
 
4、新品种食品国家注册事实,是指该类食品今后不再被视为新品种食品,不再由其他申请人以其他名称进行国家注册。
 
5、国家注册证书(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有效期:新型食品不限次数。
 
6. 各名称的新型食品均按照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确认证)。
 
7. 新型食品的国家注册(
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GR)。如果由于国家控制(监督)确定的危害的可以由新型食品注册政府机构终止或暂停,。
 
第28条 新型食品国家注册程序
 
1、新型食品国家注册包括:

1) 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并确认该产品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
2)在新型食品注册系统中录入新型食品信息或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国家登记的决定。
 
2、新品种食品国家注册,申请人向新品种食品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一种新型食品的国家注册申请,注明其名称、申请人姓名及其所在地地址(对于申请人 - 法人实体)、申请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其所在地的地址,身份证明文件的数据(申请人 - 个体企业家);
2)文件:
2.1) 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新型食品样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证明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安全的文件;
2.2) 从任何可靠来源获得的关于其对人体影响的信息,确认此类食品对人体没有有害影响。
3.新品种食品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按清单受理,并抄送申请人并注明受理日期。
4. 新食品国家注册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也可将附件清单和回执通知邮寄给新食品注册管理部门,或者在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立法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文件的形式。
5. 食品注册机构对提交注册的新型文件的审议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进行,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新型食品注册:
1) 本条第 2 部分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不准确;
2) 食品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适用的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3) 建立已证实的对人体的不利影响。
 
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文件形式拒绝的决定将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7. 申请人有权对新型食品注册政府机构拒绝新型食品国家注册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29条 新型食品注册

 
1、将新型食品登记信息录入新型食品注册系统。

新型食品注册是登记食品注册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新型食品注册系统组成,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维护。用于海关联盟成员新型食品国家注册。
2、新品种食品国家注册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对新型食品的描述;
2) 国家注册决定的日期和编号。
 
3. 提交的新型食品国家注册申请及其所附文件构成国家部分新型食品注册登记信息在政府内永久保存一种新型食品的注册。
 
4、通过注册的新型食品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进行维护,防止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新型食品注册信息公开发布,并发布在互联网上每日更新的专门搜索服务器上。
 
第 30 条 兽医和卫生检查
 
1、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在海关联盟关境内放行流通前,须经过兽医和卫生检验,但海关联盟鱼类食品技术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附有包含确认安全信息的文件。
 
动物源性加工食品不接受兽医和卫生检验。
以兽医和卫生检查的形式,评估动物源性非工业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的要求执行。
 
2. 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的兽医和卫生检查是为了:
 
1) 确定食品产品和相关生产制)、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安全要求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2) 建立动物源性农场(生产设施)的兽医福利。
 
3. 兽医和卫生检查及其结果的登记根据海关联盟国家立法以及海关联盟关于兽医和卫生措施的协议进行。
 
第31条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登记
 
1. 经济活动参与者只有在生产设施进行国家注册后,才有权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进行本技术法规第 32 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制造过程进行。


2.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由授权机构——海关联盟成员(以下简称生产设施注册机构)根据海关联盟发出的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进行。
 
3、申请人向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计划所在地的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提出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登记申请。
 
4、纸质申请书必须由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符合本技术法规第32条的要求。
 
5.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申请及其所附文件可以通过邮件、附件清单和回执或电子形式发送。
 
6. 所附文件的纸质副本必须由申请人签字证明。申请人对所附文件中所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7. 自收到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生产设施登记政府机关有义务核实已注册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并按照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检查。
 
8. 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根据对已登记生产设施的检查结果,对生产设施进行国家登记决定,为其分配识别编号,并将该生产设施登记在食品生产注册系统中注册,或发布命令以消除已确定的违规行为。
 
9. 消除时效规定的违规行为后,申请人书面通知生产设施登记机关履行时效并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消除已识别违规行为的通知必须包含有关消除已识别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方法、防止已识别违规行为的措施的信息。通知按本条第 3、5 部分规定的方式发送。
 
10. 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有权在收到符合规定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7条规定的方式对规定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排除所有已确定的对违法行为作出生产设施国家登记决定或作出拒绝生产设施国家登记决定。
 
11.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受限制。

12. 拒绝注册生产设施的依据是未能遵守该命令以消除已识别的违反本技术法规要求和关税同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行为,这些行为未涵盖。对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的拒绝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违反技术法规要求的说明。对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的拒绝必须亲自提交给申请人的代表,或通过邮件发送给申请人并确认收到。
 
13、生产设备国家注册登记机构,如认定生产过程因国家控制(监督)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可以由关税同盟成员国司法当局的决定执行对生产设备登记机关终止其国家注册登记。
 
14、申请人有权对生产设施登记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32条 经国家登记的食品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须经国家注册,从事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材料的接收、加工活动,即以下食品生产制造过程:
 
a)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加工、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用于生产制造食品;
b) 接收生奶、生奶油和生脱脂奶和在乳制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对其进行加工;
c) 禽蛋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
d) 水产养殖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以及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植物源产品除外。
 
第33条 生产设施国家登记申请
 
1.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名称和地址(对于法人实体)、姓氏、名字、父名、注册地址、身份证注册文件数据(企业);
2)生产设施的实际地址;
(三)拟实施的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工序清单;
4)法人登记注册证书资料(法人);
5)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证书资料(个体工商户)。
 
2. 生产设施的国家注册申请表明该生产设施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3. 申请人对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中所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4. 生产设施国家登记申请表由生产设施登记机构制定。经批准的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申请表必须以电子数字形式在公共信息系统中正式公布。
 
第34条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确认文件

 
1. 生产设施国家注册的事实是为生产设施分配一个识别号,并将有关生产设施的信息包含在生产设施登记册中,以生产需要国家登记的食品。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向其提供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设施登记簿摘录(以下简称摘录)。

2. 摘录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标识号,该标识号被记录在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中,须经国家登记;
2) 姓名和地址(对于法人实体)、姓氏、名字、父名、身份证件的详细信息(企业);
3) 生产设施的实际地址;
4)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过程清单,拟实施的食品生产过程清单。
 
3. 声明的形式由生产设施注册机构制定。经批准的声明表必须以数字形式在公共信息系统中正式发布。
 
第35条 申请人及生产国家注册食品的生产设施事实数据变更的告知程序
 
1、申请人有义务在14日内,按照第31条第5款规定的方式,将下列变化情况通知生产设施信息登记机关:
 
1) 法人所在地的变更;
2) 变更个体工商户的姓、名、父名、注册地址、身份证件资料;
3) 法人实体的重组。

2、本技术法规第33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事实数据,在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范围内扩大在生产工序清单的方向上发生变更时,申请人有义务通知在计划实际开始实施本技术法规第 32 条规定的清单中的新生产工艺之前至少 30 天向生产设施登记机关通报这些变化,但未在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设施登记簿中注明,以及国家注册证书(如果有)。申请人必须在变更此类数据的通知后附上本技术法规第33条第1款,第4款、第5款规定的变更文件或新文件。
 
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有权核查生产国家登记食品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技术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工艺要求。对于某些类型的食品联盟,自收到申请人消息之日起 30 天内。
 
3、根据本条第1、2部分申请人的信息,生产设施登记机关有义务在30日内对符合本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登记簿进行变更。国家注册。如果违反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的技术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可能会被拒绝更改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的数据,但需进行国家注册在根据本条第 2 部分进行检查期间的食品。
 
4、本技术法规第3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事实资料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清算后,终止注册。
 
第36条  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国家注册
 
1. 生产设施国家登记信息应记入国家食品生产设施登记系统,由生产设施登记机关保管。

2、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设施登记系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本技术法规第 33 条第 1 部分规定的信息;
2) 注册生产设施的识别号;
3) 作出生产设施国家登记决定的生产设施登记机关的名称和所在地。
 
3、申请构成食品生产设施登记信息基金,实行国家登记,并在生产设施登记机构内永久保存。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35 条第 1、2 和 4 部分的规定,如果实际数据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应进入国家注册食品生产设施登记册。
 
4. 经国家注册的食品生产设施登记资料必须在公共信息系统,包括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形式公布。
 
第5章  国家控制(监督)
 
第37条 食品生产设施的核算
 
1、经济活动参与者在提出申请后,有权开始从事食品生产制造活动,但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除外以国家立法规定的方式在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开始生产制造此类食品的活动 。

2. 海关联盟成员国保存进行食品生产制造活动的生产设施的记录,但本技术法规第 32 条规定的食品生产过程除外。
 
3、从事食品生产制造活动的生产设施信息,除本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外,应当录入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生产设施注册。
 
受国家注册的食品生产设施的登记注册系统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进行维护,以防止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此类注册登记系统的信息是公开可用的,并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专门搜索服务器上,该服务器每天更新。
 
第38条 国家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
 
国家对食品产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是按照海关联盟国家立法进行。


第 6 章  食品标签
 
第39条 食品标签要求
 
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技术法规对食品的标签以及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食品提出了要求相应要求。

计划在海关联盟领土内流通以及食品在餐饮场所出售(公共餐饮)的通过符合性评估(认证)的食品必须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产品。但由本国公民、个人附属地块或从事园艺、园艺、畜牧业的公民生产的非工业食品除外。
 
除非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另有规定,否则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包装和运输单据上食品标签需要使用EAC标志。
 
第7章  保障条款
 
第40条  保障条款
 
1. 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在海关联盟区域内循环流通。
 
2. 国家授权政府机构—海关联盟成员国都有义务将决定通知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的授权政府1机构,说明做出该决定的原因,并提供证据解释采取这一措施的必要性。
 
3.适用本条的理由可能是以下情况: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与本技术法规相关的标准的错误使用,如果这些标准已经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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