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CU-TR认证专题(EAC)

CU-TR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性海关联盟技术条例

 CU-TR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性海关联盟技术条例

 

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

2011816日第768号批准

 

海关联盟技术条例TR CU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性(2011129日修订)

带有变更的文件:201112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884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9 декабря 2011 года N 884 (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www.tsouz.ru15.12.2011)。

本技术法规由2011816日海关总署委员会决定通过。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6 августа 2011 года N 768

2011816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768作出以下变动: решение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16 августа 2011 года N 768

201112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884; решением Комиссии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т 9 декабря 2011 года N 884;

20121224日欧亚洲经委会第247号决定;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4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N 247;
20121225日欧亚经委会理事会第292号决定;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25 декабря 2012 года N 292;
20101025日欧亚经委会大会决定120号。решением Коллегии ЕЭК от 25 октября 2016 года N 120.

 

- 数据库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Примечание изготовителя базы данны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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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文件清单,Перечни документов по стандартизации,
确保符合要求обеспечивающих соблюдение требований
技术规定 настоящего Технического регламента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1118日“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制定的。

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域内制定强制执行低压设备的要求,确保海关联盟单一关税区内的低压设备自由流通。

3、如果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亚经济共同体”)对低压设备采用低压设备的要求,则低压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EAEU技术规定的要求,该协议的效果适用于此。

 

1条、范围

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海关联盟关税区发放的低压设备。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涵盖的低压设备包括电气设备,其额定电压为交流电50V1000V(含)的和直流电。75V1500V(含)。

2、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

医疗产品;

电梯和货梯(电动机除外)的电气设备;

电防设备;

用于牧场树篱的控制装置;

用于空气,水,陆地和地下运输的电气设备;

用于核电厂反应堆设备安全系统的电气设备。

3、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规定了低压设备的要求,以保护人身和健康,财产,以及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目的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定义

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使用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制造商 - 作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或个人,自行开展低压设备的生产和(或)销售,并负责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

进口商-是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居民,已与海关联盟成员国非居民签订转让低压设备的外贸协议(合同),执行销售本设备,并负责遵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低压设备的额定电压 - 本设备和操作文件中制造商规定的低压设备的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电压范围);

市场上低压设备的流通 - 低端设备从制造商向消费者(用户)过渡到海关联盟关税领域,经过低压设备制造完成后,

预期用途 - 按照制造商对本设备和(或)操作文件规定的目的使用低压设备;

制造商授权人 - 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按照既定程序登记的合法或自然人,该制造商由制造商根据与他签署协议,在确认合规性并将产品放置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地区时采取行动确定,并对产品不符合负责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

电气设备 - 设计用于电能的生成,转换,传输,分配和使用的设备,包括直接使用,以及嵌入机器,机件,仪器,仪器和其他产品。

 

第三条、市场流通规则

 

1、在市场流通时可用本按照海关联盟CU技术法规,以及其他技术法规CU EEC,这是适用于它,并提供其已在目前的技术法规CU第七条通过符合确认1.低压设备,以及根据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欧亚经济共同体的运作正在扩大。

2、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未经确认,不得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注产品流通标志,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3、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没有标有EAC流通标志的低压设备,不得在市场上发行。

 

第四条、安全要求

低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按照预定目的使用,并符合安装,运行(使用),存储,运输(运输)和维护要求,确保:

要求防止直接或间接接触电流的防护等级;

没有不可接受的高温风险,可能导致危险的电弧放电或排放;

低压设备旋转和静止部件受到必要的防护等级;

由使用低压设备(包括由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造成的)造成的非电气危害的必要防护等级;

绝缘保护的所需水平;

机械和开关耐磨性所需的水平;

在外部环境适当的气候条件下,对外部影响因素的抵抗力,包括非机械性质;

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影响引起的过载,紧急情况和失败造成的风险不可接受;

当连接和(或)安装时,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

低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不会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发生火灾。

必须为消费者(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级别,以便为预期目的安全使用低压设备。

 

第五条、标识和作业文件的要求

 

1.低压设备(型号,品牌,型号)的名称和/或名称,其主要参数和影响安全性的特性,制造商的标识(或)制造商所在国家的名称,应在低电压设备并附在其附带的操作文件中表明。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低压设备(型号,品牌,型号)的名称和名称也应印在包装上。

2.如果本条第1款中的信息不能适用于低压设备,则只能在本设备附带的操作文件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其商标,产品名称和低压设备(型号,品牌,型号(如果有的话))应印在包装上。

3、低压设备的标签必须清晰易读,易于阅读,适用于易于使用的地方的低压设备,无需使用工具进行拆卸。

4、低压设备的运行文件应包括:本条第1款所列信息;

关于低压设备适应的信息;

特点及参数;

安全运行的规则和条件(使用);

安装,储存,运输(运输),出售和处置的规则和条件(如有需要 - 为其建立要求);

当检测到该设备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点(进口商授权的人),进口商与他们联系方式的信息;

低压设备的制造年月和(或)应用场所的信息和制造年份的信息。

5、运作文件应以俄文和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如果适用)在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中执行。

操作文件应该是纸质的。他们可以在电子媒体上附上一套操作文件。用于非家庭用途的一套低压设备中的操作文件只能在电子媒体上进行。

 

第六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通过直接符合其安全要求或符合“标准清单”所列标准的要求,确保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确保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2.低压设备的研究(测试)和测量方法在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中确定,包括适用和执行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所必需的抽样规则和实施评估(确认)产品符合性。

 

第七条、确认合格/符合性

1、向市场发布低压设备前,必须通过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批准的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照“关于符合标准合格评定(确认)”方案适用程序的规定,确定低压设备的合规性。

2、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中列出的低压设备须以合格认证CU-TR CERTIFICATE形式确认(方案1c3c4c)。

不包括在列表中的低压设备将以符合性声明CU-TR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确认(方案1d2d3d4d6d)。未列入的低压设备的合规性方案清单中的产品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进口商进行选择。

根据制造商的决定(由制造商授权人),不包括在列表中的低压设备符合性的进口商可以按照本条第5款的形式进行。

如果不适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条规定的标准,或在缺席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第10款的规定,认证(计划1c3c4c)的形式确认低压设备的合规性。

3、按照方案1c进行连续生产的低压设备认证。用于合格认证CU-TR CERTIFICATE低压设备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表示。

一批低压设备的认证是按照方案3c进行的,方案3c是根据方案4c的单一产品。在海关联盟领域制造的低压设备(单件)由制造商代表,进口到海关联盟领域的低压设备(单一产品),由进口商或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为代表。

4、低压设备的认证由认证机构(评估(确认))进行,必须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统一登记册和测试实验室(中心)。

认证测试必须在海关联盟认证机构统一登记册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的认证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5、进行低压设备认证(方案1c3c4c)时:

5.1、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合格评定)提供一套低压设备的文件,确认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其中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该低压设备必须由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列出的标准清单;

合同(供货协议)或运输单据(一批低压设备(单批次))(方案3c4c;

5.2、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确保制造的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5.3、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

5.3.1、进行抽样(样品);

5.3.2、通过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1条规定的特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的规定,本条第5款第5.1项所列文件,确定其特点,进行低压设备的识别。

5.3.3、组织对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要求的低压设备样品(样品)进行检测,并对试验方案进行分析;

5.3.4、对生产状况进行分析(方案1c)。

如果制造商拥有生产或开发和生产低压设备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则评估该系统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认证低压设备的稳定的可能性;

5.3.5、以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形式颁发合格认证CU-TR CERTIFICATE证书。一级低压设备(单一产品)连续生产的低压设备合格证书(合格认证CU-TR CERTIFICATE)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单一台产品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尚未确定;

5.4、制造商(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5.4.1、提供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

5.4.2、完成确认合格后的一套低压设备文件表格,其中包括:

本条第5款第5.1款规定的文件;

测试协议;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

符合证书

5.5、认证机构(合格评定)通过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检测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况(方案1c),确认认证的低压设备的检验。

6.低压设备(方案1d2d3d4d6d)的遵守声明是在以下基础上进行的:

6.1、自己的证明(方案1d2d):

- 测试低压设备(一批低压设备(单一产品))(方案2e;

- 制造商对低压设备和生产控制的测试(对于连续生产的低压设备)(方案1e;

6.2、获得认证的检验实验室(中心)海关联盟认证机构统一登记册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检查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据(方案3d4d6d):

- 对低压设备进行测试,制造商生产、开发、制造低压设备和生产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批量生产的低压设备)(方案6d)。

- 测试低压设备(一批低压设备(单一产品))(方案4e;

- 对制造商的低压设备和生产控制进行测试(对于低压设备连续生产)(方案3d;

- 该段不包括20111215 - 2011129日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N 884 .

6.3、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按照方案1d3d6d进行连续生产的低压设备符合性声明。

一批低压设备(单件)的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按照方案2e4d进行。

7、按照方案1d2d声明低压设备的符合性:

7.1、制造商(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7.1.1、形成一套确认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其中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本次技术规定第6条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这种低压设备符合要求的标准清单;

在制造商的选择(由制造商授权的)进口商进行的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的测试的协议(协议)

符合性证书(如有);

制造商符合声明(如有)(一批低压设备(单件))(方案2e;

合同(供应合同)或运输单据(一批低压设备(单件))(方案2e;

7.1.2、通过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1条规定的特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的规定,以及第7.1.1段所列文件,确定其特性的识别。本文第7.1;

7.2、制造商:

进行生产管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方案1e)。

生产和控制过程的要求及其控制结果必须记录在案(制造商规定的形式);

7.3、制造商(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7.3.1、以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对低压设备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书面符合性声明,并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申报产品流通EAC标志;

7.3.2、包括在第7.1.1节中列出的低压设备文件集合中确认遵守情况。本文第7.1项,符合性声明。

8.根据方案3d4d6d声明低压设备的符合性:

8.1、制造商(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8.1.1、形成一套低压设备文件,其中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该低压设备必须由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列出的标准清单;

合同(供应合同)或运输单据(一批低压设备(单一产品))(方案3d4d;

用于生产或开发和生产低压设备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副本)(方案6d;

8.1.2、通过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1条规定的特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的规定,以及第8.1.1条所列文件,对低压设备进行识别。项目8.1的文章;

8.1.3、组织对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要求的低压设备样品(样品)进行检测;

8.2、制造商:

开展工业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方案3d6d)。生产和控制过程的要求及其控制结果必须记录在案(制造商规定的形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低压设备生产或开发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生产过程和稳定运行,确保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方案6d;

8.3、制造商(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8.3.1、以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对低压设备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书面声明,并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申报产品流通EAC标志;

8.3.2、完成确认合规程序后,一套低压设备文件表格,其中包括:

本条第8.18.1.1规定的文件;

测试协议;

合格声明。

9、符合性声明须按照海关联盟的法律进行注册。声明从注册当天开始。

对于低压设备(单一产品)的一方,连续生产的低压设备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10、对低压设备进行认证时,如果不符合本协议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或不可用标准(方案1c3c4c),则不适用标准:

10.1、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合格评定)提供一套低压设备的文件,确认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其中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通过技术决策和风险评估,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合同(供应协议)或运输单据(一批低压设备(单件))(方案3c4c;

10.2、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稳定,确保制造的低压设备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要求;

10.3、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

10.3.1、进行抽样(样品);

10.3.2、通过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1条规定的特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的规定,以及本条第10款第10.1项所列文件,确定其特征的身份识别低压设备。

10.3.3、直接验证低压设备的合规性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同时,认证机构(合格评定)(确认):

根据本技术规定对海关联盟对认证的低压设备的具体安全要求的安全要求进行确定;

分析所采取的技术决策,并评估确认符合制造商进行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风险;

从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6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确定标准,确定测量和试验方法,或在缺少的情况下确定控制,测量和测试方法,以确定具有特定安全要求的低压设备的合规性;

组织低压设备试验,分析试验方案;

10.3.4、对生产状况进行分析(方案1c;

如果制造商具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该系统可以确保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要求的认证低压设备的稳定释放;

10.3.5、以委员会批准的单一形式颁发合规证书。

一级低压设备(单一产品)连续生产的低压设备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单台设备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尚未确定;

10.4、制造商(制造商授权),进口商:

10.4.1、提供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10.4.2、表格完成确认合格后的一套低压设备文件,其中包括:

本段10.1段规定的文件;

测试协议;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

符合证书;

10.5、认证机构(合格评定)通过在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中心)检测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况(方案1c),确认低压设备的检验认证。

11、低压设备的文件应存放在海关联盟成员国领土内:

低压设备 - 从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的人)至少从生产该低压设备(终止)之日起10;

从进口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至少从批次销售最后一批产品之日起10年内提供低压设备的一方。

第八条、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流通EAC标志

1、符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的安全要求的低压设备,按照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了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的单一产品流通标记。

2、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EAC标志的标志是在低压设备在市场上流通之前进行的。

3、海关联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EAC标志,适用于低压设备的各单位,在低压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都能以清晰明晰的形式应用于各单位的低压设备,并附在其中。

4、如果不可能直接向低压设备申请,只允许在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市场上将产品流通单一EAC标签附于其上的包装和操作文件。

5、当符合海关联盟EAEU所有技术规定的要求时,低压设备在海关会员国市场上标有单一产品流通EAC标志,EAEU也延伸到该标准,并规定了该EAC商标的适用。

 

第九条、保护条款

海关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在海关联盟关税区内发放低压设备,并退出不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安全要求的低压设备。

 

 

海关联盟技术规定确认合格认证CU-TR CERTIFICATE的低压设备清单“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TR TC 004/2011

1、家用电器及家电:

用于食物的准备和储存的厨房电器;

用于亚麻,衣服和鞋子的加工(洗涤,熨烫,干燥,清洁)的设备;

用于清洁和清洁房舍的电器设备;

维护和调整房屋内的微气候电器设备;

处理卫生电器设备;

用于护理头发,指甲和皮肤电器设备;

用于加热身体设备;

振动电器和设备;

游戏,运动训练器材;

音视频设备,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接收机;

缝制和针织电器设备;

电源,充电器,稳压器;

园艺设备;

用于水族馆和花园水库电器设备

电动泵;

照明设备和光源;

电调产品;

连接线

2、个人电子计算机(个人电脑)

3.低压设备,连接到个人电脑

4、(手动和便携式电机)电动工具。

5、电子工具。

6、电缆,电线和电线。

7、自动开关,保护关闭装置。

8、用于分配电能的装置。

9、用于电气设备控制的电气设备。

 不在这上面清单内的电器都是属于符合性声明形式(CU-TR Declaration)。

 

               

 

 

Члены Координационного Комитета по техническому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ю, применению санитарных, ветеринарных и фитосанитарных мер и уполномоченные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и Сторон:

卫生,兽医和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法规的适用协调委员会成员和缔约方授权代表:

 

 

 

От Республики Беларусь

От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т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Н.Корешков

 

Р.А.Сатбаев

 

В.Ю.Саламатов

 
   

О.В.Арнаутов

     

А.Л.Сафонов

 
   

Н.Н.Котковец

     

О.Н.Алдошин

 
 

Ответственный секретарь Координационного комитета

 

М.Чуйко

 
 

Эксперты Сторон:

 
 

От Республики Беларусь

От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т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标准清单的文本遵守海关联盟技术规定“关于低压设备安全”(TR CU 004/2011)的要求。

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的文本,包括应用和实施海关联盟“关于低压设备安全”(TR TC 004/2011)技术规定要求的抽样规则和评估)产品符合性,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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